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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旅游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更名为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更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旅发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统筹协调旅游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旅游发展、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制定、组织实施旅游产业政策和规划,推进旅游新业态建设职责。

(三)增加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职责。增加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职责。增加参与和指导协调涉旅相关重大项目规划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区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区旅游行业的改革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区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负责全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旅游综合改革;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协调开展旅游产业投资,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四)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促进旅游扶贫相关工作,统筹全区旅游景区管理,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支持旅游产业园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发展和促进旅游休闲、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旅游商品和旅游演艺项目开发。

(五)负责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形象推广和重大推广活动;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区域合作;指导协调全区旅游节事活动相关工作。

(六)负责协调推进全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指导建立全区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体系;监测全区旅游产业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七)指导培育旅游市场主体发展;指导旅游行风建设;负责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各类旅游标准;负责出国和港澳台旅游相关政策的实施。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人才开发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指导旅游带动就业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提案处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委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旅游年鉴、旅游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全区旅游业发展战略,拟订旅游业政策和实施措施;协调自治区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协调兼职副主任单位相关工作;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区旅游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旅游援疆工作;负责全域旅游、智慧旅游、红色旅游和医疗旅游工作;指导协调假日旅游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承担旅游扶贫、民生建设工作;承担旅游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和协调旅游业改革和旅游业法制建设;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承担旅游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三)产业发展处

研究拟定培育市场主体和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促进旅游同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和监督重点项目建设与实施;负责全区旅游投资项目库建设,引导促进旅游产业社会投资,指导旅游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商品发展,旅游商品基地建设的引导和扶持工作;指导旅游改革试点区试点工作;指导培育旅游新业态的发展;指导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四)规划处

负责编制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提出论证审查意见;指导和协调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协调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创建工作。

(五)市场促进处

研究拟定全区旅游宣传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区域合作,开展国际及区域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区域、目的地、线路、产品和旅游新业态的宣传推广工作;承担策划并组织实施大型旅游节事活动及相关专题活动、市场营销活动;协调边境旅游、特种旅游;拟定旅游促进奖励政策和旅游消费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外事工作。

(六)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和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文明旅游;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区入境、出境、国内、边境旅游业务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开展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七)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担资金使用的评审、核查和督导工作;承担旅游产业基金的设立工作;指导旅游企业上市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处(机关党委)

指导旅游就业工作;承担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承担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等级考试工作;颁发导游资格证书等旅游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指导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7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实行兼职副主任制度,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民航局、外办、公安厅等单位相关领导任兼职副主任,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协调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